汇算清缴:发现无票费 用该如何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武汉)

2024-12-27 08:00 59.174.191.131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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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发现无票费用该如何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发现去年有一笔无票费用,今年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出来了,需不需要汇算清缴纳税调增这笔费用?

解答:

一、会计问题

去年实际发生的费用,不管是否有无发票,会计核算时都应确认为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去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没有而计入了损益,会计核算是正确的,是不需要做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是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发现了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且是影响损益的会计差错,金额也是重大的,也能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即便是发现了以前年度影响损益的会计差错,是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原因是:1.《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2.《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差错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没有“追溯调整法”。

如果因为费用没有发票导致纳税调增而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则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所有的纳税调整统一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务问题

对于企业支出的费用,需要区分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必须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依法可以不要发票的,没有发票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是不需要纳税调增。

如果属于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取得发票,依然可以税前扣除,也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没有取得发票,则需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如果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的,则在五年内可以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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