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
广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二、缴费主体包括哪些?
缴纳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如何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
1、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2、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有什么优惠政策?
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