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分为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两种情况,具体流程如下:
简易注销:
确认是否符合条件:“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适用简易注销。
发起简易注销流程:
普通注销:
电子税务局申请: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 “注销税务登记”或相关功能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等。例如,有的地区电子税务局有“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完成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等业务办理后,提交税务注销申请。
办税服务厅申请:携带申请材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向工作人员说明办理税务注销申请,工作人员会指导填写申请表并接收申请材料。
《清税申报表》(一般可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能无需提供。
若有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情况,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需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结清税款等事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提交申请材料:
选择申请渠道:
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税务机关会通知纳税人;如果审核通过,税务机关会出具《清税证明》。
领取清税证明: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的相关模块下载打印清税证明,或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清税证明 /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