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政府单位征地补偿该如何开票?
行政单位支付给一种子企业的征地补偿费,企业需要提供发票还是收据?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种子企业被征用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一样,均应免征增值税。注意,不是“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款方可以依照税法开具免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政府补贴,收款企业可以开具“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的不征税发票。从实质上来说,开具“不征税”发票实际上就相当于开具了一个“收款收据”,但这可作用不小,它解决了开具发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也避免了重复征税。
企业可以与协商,如果必须要发票的话,就可以按照上述分析,开具免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