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1000送100属于预付卡充值,充值环节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那么充值环节以及后续持卡人用卡消费环节分别如何账务处理呢?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充值环节收到的预收款账务上计入“预收账款”,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充值环节收到的预收款,计入“合同负债”。
预收账款主要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确认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款项已经收到,收到的款项不要求与合同履约义务必须相关;而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负债不以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履约义务为前提。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账务处理: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预收账款 1000
持卡人,实际消费时,按照充值折扣确认收入以及销项税额,假设持卡人**次消费400元,第二次消费700元(假设应税货物适用13%税率),账务处理如下:
**次消费,确认收入为:400×(1000÷1100)÷(1+13%)=321.8元;确认销项税额为:321.8×13%=41.8元;冲销预收款为363.6元。
借:预收账款 36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8
第二次消费,确认收入700×(1000÷1100)÷(1+13%)=563.2元;确认销项税额为563.2×13%=73.2元;冲销预收账款636.4元。
借:预收账款 636.4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2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销售预售卡,预售卡充值账务上应计入合同负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的,企业应按照客户实际支付的款项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需要注意,合同负债科目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同样上面条件,企业收到1000元的预收款属于含税金额,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计入合同负债,由于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先确认为“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等到实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贷:合同负债 885.0
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115.0
持卡人**次消费账务处理:
借:合同负债 321.8
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4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8
第二次消费账务处理:
借:合同负债 563.2
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7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