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武汉团险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2018-04-19 09:33 59.174.168.14 2次- 发布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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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核验: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入驻顺企:第9年主体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093115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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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意外险,建筑险,工程险,团体险,保险,武汉保险,团体意外险
- 所在地
- 江岸区解放大道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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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1、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障内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Zui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Zui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Zui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Zui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成立日期 | 1996年11月26日 | ||
法定代表人 | 童宏 | ||
主营产品 | 保险,意外险,武汉意外险,团体险,武汉团体险,建工险 | ||
经营范围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
公司简介 | 中国人寿与共和国同龄,作为“国”字号副部级中央直属特大型金融企业,是目前国内经营历史最悠久、机构网络最健全、资金实力最雄厚、专业化程度最高的保险企业。素来享有“保险航母”、“民族保险业的中流砥柱”等美誉。已连续十四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连续九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品牌价值高达2536亿元,是目前中国保险业唯一“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武汉市分公司作为央企在汉分支机构,是目前武汉市场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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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中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