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件。
其申请与受理的相关规定如下:
- 申请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