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中国zhengfucaigou报》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提问:“母公司可以用子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回答
对于上述问题,受访对象给出了一致的回答:“不能。”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说:“原因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林日清给出的理由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就代表了不同的两家公司,两个独立的个体去参加投标,资质自然不能互相借用。
“母公司不能用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均与母公司无关。”新华社办公厅zhengfucaigou处工作人员李刚说。
其实,很多从业人员对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参与zhengfucaigou的实务问题常有困惑,由此衍生了许多问题。究其原因,还是分不清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这3个概念的关系。
《公司法》第十四条对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即:“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依附”于总公司。
厘清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许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比如: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总公司与子公司能否承揽同一单一来源caigou项目的后期履约工作?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是:既然是单一来源caigou项目,其只能授予一家公司,“母子公司”作为两家公司,自然不能参与单一来源caigou项目的响应和后续的工作。而对于“总分公司”,分公司在没有得到总公司授权或caigou文件明确允许的情况下,也不能参与单一来源caigou项目的响应阶段。
再比如:在某单位的招标活动中,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标书提供了该公司的shebao证明,但又夹带了子公司的shebao证明。同一投标文件里出现了两个不同名称的公司材料,这种情形算串标吗?关于该问题的回答是:子公司的材料和作为投标人母公司的材料是独立存在的。如果只有母公司参与投标,子公司未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出现子公司的shebao证明,该证明也不能作为母公司的人员配置或业绩证明使用。对于子公司的shebao证明或其他任何材料,不予认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