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明细是旅游服务可以做为差旅费入账吗?
解答:
入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要企业同意报销就行。
旅游服务发票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较多。
一、旅游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雇员享受的免费旅游等形式奖励,性质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承担或支付了旅游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差旅费报销中出现了“旅游服务”的发票,以现在税务局使用的金税系统是很容易发现的,如果企业不能提交有效证明该“旅游服务”属于公派的出差,税务局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员工的免费旅游,从而要求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旅游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2012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旅游费的问题进行答疑,纳税服务司明确表示,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那么,企业以差旅费的名义就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要想以差旅费名义进行税前扣除,就要证明该“旅游服务”支出与取得收入相关,是真实、合理的支出。否则,对于企业投资者及其关联人的个人消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财税[2003]158号规定,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当然,如果是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承担或支付了旅游费,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但不是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税前扣除。
三、确实是出差的支出该怎么办呢?
实务中,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取得发票内容是旅游服务,但确实是员工出差的支出,比如飞机票紧张而购买旅行社往返自助游的机票、酒店等(也有可能是价格较低),员工是带着工作目的去而不是旅游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按照差旅费报销的话,税务稽查到或金税系统预警,都是需要企业自己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属于出差而不是旅游。通常情况下,零星的金额不大的,税务局不会较真,大批量或金额较大的出现税务局很难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