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整体转让,可以开服务费发票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第5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实务中的业务整体转让,多数情况下能归类为“资产重组”,从而按照上述两项规定,不征税增值税。
当然,实务中也有一种情形,所谓的“业务整体转让”,实际上至少转让了该业务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等。如果是这种形式的“业务整体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则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