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任何规定说不能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
税总的「增值税开具指南」第三条和第十一条其实说的很清楚。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注意,这个是特指的,不是说小规模,比如销售旧货」
也就是说,按照税收规定来讲。销售方在开具专票的时候不需要审核购买方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
只要不属于不得开具专票的销售行为,购买方提供了开票信息。销售方都得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日常工作中就会出现小规模纳入取得专用发票。
2、关于是否形成滞留票,那更是自己吓自己。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功能,也就没有“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一说,因此,“滞留票”一说,特指一般纳税人的行为结果,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税务局当然也不会来问你,为什么不抵扣……
3、小规模取得专票如何处理?
财会2016年22号里面有段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也佐证了,小规模取得专票没必要退票,取得后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作为原始凭证,税金部分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