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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滞纳金的九个实务问题

更新:2024-05-13 08:00 发布者IP:171.113.28.137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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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滞纳金的九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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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1.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5.纳税人发生补税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情形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情形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情形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6.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生延期申报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

7.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8.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

9.企业破产清算,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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