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2011/65/EU附件中的产品类别,即在原RoHS指令的产品范围基础上新添入第8类(医疗器械)、第9类 (监视和
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及第11类(未涵盖在上述分类中的电子电气产品)至其产品范围。附件的产品类别包括:
●第1类:大型家用电器;
●第2类:小型家用电器;
●第3类:IT和电信设备;
●第4类:消费电子设备;
●第5类:照明设备;
●第6类:电子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
●第7类: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第8类:医疗器械;
●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
●第11类:未涵盖在上述分类中的电子电气产品。
这意味着,修订后的RoHS指令原则上将其监管范围扩展至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列于指令附件|)。包括电缆和备
用零部件亦包含在内。为使新添入产品的制造企业符合要求,分别给予了这些产品(包括电缆和备用零部件)一定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