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ROHS与欧盟国家ROHS的相似之处
1. 我国ROHS与欧盟国家ROHS都是属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权。
我国ROHS归属于一部行政法规,是中国的法律规范中的一种,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认可。我国ROHS起效之后对我国境内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举动均要遭受我国ROHS的管束。欧盟国家ROHS命令同是欧盟法律管理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国家各会员国有强制性约束。而且欧盟国家ROHS命令归属于单一市场法案,每一个会员国都须按照欧盟国家ROHS规定的规定转换为该国对应的法律法规。
2. 法律的重要目的在于限定商品中使用一些有害物,以减少商品废旧后对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我国ROHS和欧盟国家ROHS命令制订的目的在于同样的,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电子设备在废旧之后对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3. 我国ROHS与欧盟国家ROHS命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器产品中)限用的有害物是相同的。
我国ROHS和欧盟国家ROHS命令限用的有害物现阶段全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Cr 6 )、聚溴联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
4. 我国ROHS和欧盟国家ROHS命令的落实,都牵涉到进出口贸易问题。
我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我国境内市场中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该国生产制造、销售的产品之外,也包括从海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一样,欧盟国家欧盟ROHS命令适用欧盟国家市场中投放的电子电器商品,一样包含进到欧盟国家市场进口商品。
因而,二者均对进出口贸易产生一定的危害。
我国ROHS上对有毒物质的控制采取“三步走”方法,第一步,从中国ROHS起效之日起,规定投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形式公布有关的环保信息,包含商品环保的使用年限、含有的有毒物质的名称、成分、所属构件及其能否收回等。
学习的过程政部门所采用的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商品可以直接投入市场,随后政门根据销售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不符合我国ROHS要求的新产品的公司进行处罚,以达到市场管理目的。第二步,对进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关键管理方法文件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必须完成有毒物质的代替或做到限定标准的规定,随后要经过ccc认证( 3C 验证 )才能够投入市场。学习的过程政部门使用的是前销售市场管理机制,即产品在投入市场之前必须先通过ccc认证这个市场门坎,不然商品不可以投入市场。
欧盟国家ROHS命令对有毒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形式,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投入市场前必须保证早已达到欧盟国家ROHS命令的需求,并“申明”产品是合乎命令要求的。政门乃是根据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认证,以达到市场管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