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非本地纳税人需要使用本地发票时,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和购买普通发票。
二、法律依据
第18条和第19条。
003010(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要呈现的信息。
(一)购票人的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复印件。
2.需要提交的信息。
(1)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2)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印鉴。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证》注明的有效期前,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场所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齐全、填写的内容准确、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入下一环节;涉税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解决。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验收过程。
1.审查和输入数据。
(1)检查纳税人提交的文件是否有效。
(2)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做出符合要求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CTAISV2.0)或《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CTAISV1.1)。
2.转到下一步。
验证后,所有接受的数据将被转移到下一步。
(2)后续环节
接收前一环节传递来的信息,进行案头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实地考察,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案头审查。
检查《文书受理回执单》中应用的发票票类型信息是否与《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中的货物数量一致。
2.实地调查。
其他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数量是否与《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所示一致进行实地调查。
通过以上审查调查,确定了审批结果,签署了审批意见,编制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送给在外地经营的纳税人,并备案了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