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韩国人在中国
韩国人小李到中国留学3年,期间买了房子。3年间大部分时间在中国居住生活,仍保留韩国国籍,毕业之后也回到了韩国工作。如果小李留学期间,在韩国视频网站发布vlog赚取了一定所得,在中国曾经有过正式工作,那么他需要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小李的户籍在韩国、家庭在韩国、经济利益关系也在韩国,买房也是出于短暂居住和投资的目的,即便3年间主要待在中国,这3年小李在中国也不算有住所。
根据《个税法》的描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小李留学期间每年在中国居住是超过183天的,小李依旧算是居民个人,小李在中国工作赚的钱,和从韩国视频网站赚的钱,都要按我国《个税法》缴纳个税。
2) 中国人在纽约
小张15岁就去美国上高中,读完本科、硕士,一直到27岁才回国工作,是老海归了。这12年间,小张只有寒暑假回国,一年不到2个月。那么小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
按常识,一个15岁就出国,12年才回来,每年在国内时间不到2个月的,多少也算“半个”外国人吧?
但《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条提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即便小张旅居国外12年,终也回国工作了,他出国的目的只是求学。
并且小张的国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都还在国内,从主观意愿上看,小张的习惯性居住地还是中国。
结合上一条“住所”的定义,小张在国内是有住所的。小张依旧是居民纳税人。
理解了这些,我们基本上能分清99%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个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