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条件为(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2名以上(含两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
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二、申请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条件及程序
1、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新办企业名称。
2、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
3、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4、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办理纳税登记。
6、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和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营业执照;
3、验资证明复印件及验资报告(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9、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有效的证明。
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1、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时,还须随机抽查近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