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设立或办理变更后,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对应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营业执照具有以上证照的功能。
营业执照不再记载“注册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以及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均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统一赋码。不论业务变更还是跨区迁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终身不变。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商事主体唯一的身份标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采用如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型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1位校验码。 网上申请的指定经办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法人企业)、负责人(分公司、分支机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或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持本人身份证根据网上注册系统提示前往指定的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窗口申请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经办人可以不受地域限制,自行选择我市各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窗口领取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个体工商户业务应前往辖区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窗口领取纸质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