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以下演出活动需要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售票或包场的演出:包括各类公开售票或接受包场的演唱会、音乐会、歌舞剧、话剧、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等多种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演出规模大小、场地类型如何,都需申请许可证。
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演出:组织者向参演的演出单位或个人支付报酬,无论支付形式是现金、转账、实物等,此类演出都在营业性演出范畴内,需办理许可证。
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演出:利用演出作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如企业新品发布会中的文艺表演环节、商场开业庆典中的舞台表演等,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且通过演出进行商业推广,都需申请许可证。
有赞助或者捐助的演出:接受了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赞助或捐助,并以演出作为回报或宣传手段,演出本身不售票,但因涉及商业利益交换,也属于营业性演出,需要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对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以及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等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也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交符合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营业性涉外演出或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或者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的等情况,都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