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确定定级对象
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确定定级对象。
第二步:初步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聘请专家进行评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步:等级备案
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公安机关经审查,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颁发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第四步:建设整改及测评
定级对象的运营和使用单位根据公安机关定级审查的结果,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的相关要求,在测评机构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的指导下,开展系统的安全建设及整改工作。
第五步: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全程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不符合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
备案应准备材料如下:
二级系统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2份; 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2份;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④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⑤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级系统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2份;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2份; ③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④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⑥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改建实施方案; ⑦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⑧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⑨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单位服务器托管协议(在云平台或IDC需提交云平台或IDC等保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首页、基本信息页、盖章页、结论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