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提供资料
在核实完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及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后,应根据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相关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
提醒:对于需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二)配合接受询问
被查对象负有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三)配合后续处理
在税务稽查后,如果确定纳税人涉及稽查补税或行政 处 罚的,税务稽查部门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 政 处罚决定书》等税收执法文书。财务人员可持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缴纳,也可以通过登录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