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企业发生业务后,必须在业务的发生地进行代开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实务中,上述第(三)是必须的,因为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建筑劳务等是无法移动且可以验证的,必须是在规定的“当地”缴税,发票也需要在“当地”代开。
个人如果是销售货物(比如农产品)或除建筑服务以外的劳务,作为没有工商注册的个人,则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也可以选择个人居住地交税与代开 发 票。个人居住地,包括个人户籍所在地和个人常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