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又出新政策了?这些实务难点要关注!(武汉)

2025-05-28 08:00 59.174.191.131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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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年末关帐,财税人的年终大考,针对个人的股权转让,近日不少省份发布了新政策。

各地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1、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需要事先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不然将拒绝办理工商登记。

2、税务机关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进行股权转让信息的交换、共享工作。

来看看哪些省份发布了政策吧!

1、四川省/重庆市: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1)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兰州市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1)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与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换机制,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除了上述两省市,截止2021年12月5日,已发文的省市:

重庆市(自2022年1月1日起)、

安徽省(自2021年12月1日起,合肥自2021年7/8月1日起、黄山自2021年9/10月1日起)、

湖北省(自2021年10月1日起)、

北京市(自2021年9月1日起)、

广东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佛山市自2021年4月19日起,汕尾市自2020年10月10日起,云浮市自2021年1月1日起)、

湖南省(自2021年7月1日起, 岳阳市自2021年1月1日起)、

深圳市(自2021年6月18日起)、

广西(自2021年6月1日起)、

天津市(自2020年5月11日起)、

青岛(自2018年12月26日起)、

上饶市(自2021年11月1日起)、

淄博市(自2021年9月29日起)、

呼伦贝尔市(自2021年6月30日起)

为什么各地纷纷出台“事先查验、信息交换”的政策?其实主要是为了保障税款的不流失。

实务中个人转让股权,往往是工商办理工商的,税收单独办理申报,税收没有办理申报工商也能正常变更登记。

新规出台后,个人转让股权,必须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工商登记机关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后,才受理工商变更登记,保障税款的不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转让股权时,转让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受让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面临0.5-3倍罚款。当然,如果转让方明确将自行申报个税,则受让人不需要代扣代缴。

但实务中的难点是,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纳税地很可能既不在转让方所在地,也不在受让方所在地。

转让双方缺乏监督,各省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也不及时。很多情况下,受让方没有代扣代缴个税,转让方没有自行申报,双方也没有及时报告被投资方税务机关。被投资方的税务机关没有核实个税申报情况,甚至不知道股权转让这一信息。

新政策很好地弥补了征管漏洞——必须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工商登记机关确认已完成税款缴纳后,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信息交换也有利于打击股权转让中的另一种行为——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主要指:转让收入和办理工商登记的不一致。比如:股权转让方为了逃收,可能会和购买方商量,共同设计阴阳合同。股权原值100万,双方在工商变更股权已登记备案的转让金额是100万,没有发生增值,向被投资企业税务机关申报缴款时,因平价转让股权税款为0。但真实签订的合同是200万,真实协议互相保密。

现在先申报税款的话,这一手段恐怕无法行得通。因为税务机关会判断价格合理性,参考市场平均水平,若转让价格过低则可能进行调整。

不同的企业的股权价值差异比较大,是同一企业,不间转让价值差别也很大。很多时候很难找到同类同期参考标准。税务机关常常会分析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净资产份额=净资产公允价值*某股东的持股比例

当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股权等)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时候,因为评估专业性较强,不宜自行评估,主管税务机关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确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得出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结论。

哪些特殊情况属于“价格偏低有正当理由”?主要有3种:

01

第1种:国家政策调整

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影响,企业价值整体有所降低,只能低价转让股权。这种情况下,要拿出政策文件佐证。

02

主要近亲属继承或转让

子女继承父母的股权,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兄弟姐妹等。这些情况下不会涉及个税,自行约定的转让价格也不会被判定价格偏低;

03

企业股权内部转让

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企业的股权,在企业内部进行平价转让,前提是股权不能对外转让。资料要求是很严格的,必须要有政府文件、企业章程、其他资料证明确实不能对外转让,否则会被判定为故意。

办理税款申报时,税务机关会评估转让收入合理性,必要时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不合理的收入将被调整,只有正常纳税申报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个人股权转让越来越严格了,个人转让股权之前应当提前结合专业税务师的意见提前考虑税收情况、作好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