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税务机关将对辖区内核定征收进行自查自纠,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二)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三)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七)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八)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监督:
(一)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二)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三)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五)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