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影发行的资质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第42条规定: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电影公映需要按照规定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从事电影发行需要按照规定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