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办理材料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本级受理,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审核(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办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六、办理期限
20工作日
七、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