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5年,全称是《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商标法》。该法进行过多次修改,其中2019年6月17日的修改,使加拿大知识产权格局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此次修改后,加拿大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加拿大还加入了《尼斯协定》,商标注册开始采用尼斯分类法(以前加拿大的商标注册是不分类的),这些措施使加拿大的商标制度与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同步。这次修改中广受关注的一项是取消了商标注册的使用要求。在此之前,“使用”是在加拿大进行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要提交商标的使用声明,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正在加拿大使用或者打算在加拿大使用的商标。
加拿大商标注册业务服务范围:
1、解决国际商标注册办理,离岸税号办理
2、一站式服务、快速下号
3、跨境税号注册办理
加拿大商标申请完整流程(办理费用及流程一览)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申请EUTM注册。申请可以向EUIPO直接提交,或者通过一个加拿大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机关提交。代理是提交EUTM(加拿大商标)申请的好选择。对于非加拿大居民的商标申请人、所有人或异议人,均必须由一个欧洲商标律师、或在一个成员国工作的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进行代理。商标申请可以用任何一种加拿大语言提交。所有申请人必须从EUIPO的五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选择一种第二语言,并且该第二语言能够:
1、在申请不是以该五种工作语言之一提交时供EUIPO使用;
2、供异议人使用。
关于可能产生冲突的在先国家商标,有可能需要对应国家的商标局,对冲突商标进行检索(需支付额外费用)。某些国家的商标局(其包括加拿大、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并不一定会进行检索,或只能提供价值有限的检索报告。如果发现某个商标与另一个产生冲突,那么根据在先原则,冲突商标仅会通知在审商标的申请人。较早商标所有人理应关注可能产生冲突的商标。
如果一份直接提交的申请通过了EUIPO基于理由的审查,则该申请将会进行一定时间的公告,以便对此商标收集异议。通常,异议期为时三个月。异议可由下列人士提出:
1、在先申请/注册的所有人(包括加拿大商标和国家商标);
2、影响力超出当地的,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但前提是他们所在国的法律赋予他们阻止使用该申请的EUTM的权利);
3、《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商标,即的所有人。
当然,异议仅能基于在先的权利,而不能基于理由。例如,一个商标是描述性的。也不能基于一个商标是出于恶意而申请的。
如果一份申请,被任何加拿大国家提出异议,那么,申请人就无法获得加拿大商标。为避免恶意提出异议,申请人可选择的其他加拿大国家,进行EUTM申请的转化,来申请单独的国家注册(在指定EUTM失败的情况下,可能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这一方式可以保留该EUTM申请的原始申请日(如果适用的话,保留优先权日,即在先提出商标申请)。当某分商标申请被公告之后,第三方可以提出“评论意见”,基于理由该商标申请不应被接受。如果认为评论意见理由充分,审查员应发出一份反对意见书,并且可以终拒绝该申请。申请人将得到评论意见的副本,并获得答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