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6.办公场地证明;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管理人员、人员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材料——审核材料——做出决定——送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