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融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条件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抛开正常的公司运营,它核心的行为就是:合理控制风险,毕竟因为风险,才造就融资担保这个行业,那么通过造就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赚取利润。担保公司需要本地化运作,必须在业务所在地有经验丰富的本地人士(如银行退休人员)担任负责人或风控负责人,以控制风险。同时,必须有一只精干的队伍,拓展客户。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