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二、只针对小规模纳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三、季度销售额(专票+普票)未超过30万元的,普票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30万元的,全额征税。
四、开票税率栏,选1%税率,开专票也可选择放弃减免按3%税率。
五、加计抵减可计提比例降低,生产性为5%,生活性为10%。
六、征收率为5%的业务,比如不动产出租,不享受。
七、2022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发票,如需开红字发票,应开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要重开的,则需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八、注意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了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政策。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