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2、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还应当额外提交如下资料:
(1)演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3)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4、以上资料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提交。如果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