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普遍的适用性 审核规范适用于任何规模和类型的用人单位,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审核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审核规范为一般原则,根据其自身情况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的要求,使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更好地满足其安全健康管理的实际需要。
2.很大的灵活性 希望用人单位范围广泛,他们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不同,灵活性是审核规范的必然特点。实施目的是帮助用人单位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审核规范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系统地进行要素管理和承诺兑现的方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承诺。
3.实施的系统性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管理手段。它强调组织机构方面的系统性——要求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不仅要有从基层岗位到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它要求组织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的全面的系统控制。
4.未对用人单位提出绩效要求 审核规范中要求用人单位在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作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事故预防与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其他要素中没有提出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要求,不包含任何劳动条件、危害治理技术与水平的内容。用人单位的技术水平和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水平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身状况确定,两个从事类似活动、却具有不同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用人单位,都可能满足审核规范的要求。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绩效的指标要求,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审核规范本身主要着重于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手段,并未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与方法要求,并不意味着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以现状为绩效改进的基础,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所要求的持续改进机制来实现风险控制的完善,安全健康管理效益。
5.遵循自愿的原则 不改变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用人单位进行安全健康系统化管理的一种工具,审核规范的目的在于规定并运用有效的管理机制,帮助用人单位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不是强制性标准。各类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审核规范,是否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进行认证都取决于用人单位自身的意愿,不能以行政或其他方式要求或迫使用人单位实施,实施过程中也不应改变用人单位原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实施审核规范时应以我国的国家、地方、行业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基础,从对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传达、评价等环节来实现对其遵守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