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红直播类节目发展的如火如荼,文化市场乱像丛生,频频散布一些低俗、不雅的行为。为了加强对各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继查处了多家直播平台后,广电总局发出"禁令",要求直播平台必须持网文证和视听证"双证"才能上岗。也就是说直播平台除了要有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外,还需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才能继续正常运营。那么今天就说说很多老板关注的直播类网文的办理。
了解过的老板可能知道,现在很多地区都已经批不下来直播类文网文了。据小编经验来说,目前办下来直播类文网文的一般都是具备了视听证、且企业有一定实力,或是有国资背景的。
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必须为纯内资企业)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包含项目
(一)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二)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