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
二、原则规定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程序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三个阶段。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调查报告编制等。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的详细调查和风险。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行判别。
详细调查:包括详细调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水文地质调查、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调查报告编制等。详细调查应当确定土壤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分析污染物在该地块的迁移与归宿等,为风险、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提供支撑。详细调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或需要精细测算治理与修复范围时,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更多信息。
风险: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危害识别、暴露、毒性、风险表征、风险控制值计算等。通过风险判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