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份的时候,股民郑先生在翻阅朋友圈的时候,跳出了一个投顾公司的炒股广告,说什么不合作,不分成,郑先生看着广告很吸引人的加了这个广告上的客服,之前郑先生出于提防心里没有理这个客服,可是客服每天还是自顾自的给郑先生发股票方面的消息,推票,郑先生发现他们推得票都在涨,而看看自己的持仓,都是一片片绿,受不了这种诱惑郑先生在这个投顾公司交了29800的服务费,签订了一个季度的合同,当时这个客服说这个29800几天就可以让郑先生从股市里面赚回来,等签完合同交完钱后,郑先生被分配到另一个客服手上,这个客服每天会推几个票给郑先生,可是等到郑先生真正持仓买入的时候,之前的大涨没有了,进去就跌,跌了就长期横盘,郑先生就去问客服,客服说是因为近这段时间的股市行情不好,等等多拿一段时间这个票自然会涨起来。可是事实并不像客服说的这样,后来郑现在查阅资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合作之前推得票全是盘后票,根据消息面来的,第二天一般都是会直接涨停,这种票根本买不进去!而合作之后,推得票,就是老师自己选的,要是老师能把股市玩透那世界上就不会存在巴菲特了,就是这个老师是股市里的取款机了!后来郑现在要求这个投顾公司退还之前交的29800的服务费用!可是被对方拒绝!
后来郑先生联系到我们律所,我们对整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投顾公司违反了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起草了起诉书并顺利的帮郑先生追回了被骗款项29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投资者。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推广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当遵守客观、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欺诈客户;
(二)向客户承诺确定收益或收益范围;
(三)向客户承诺承担投资损失;
(四)对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包括以特定客户或者特定时间区间的历史佳收益作为历史业绩进行宣传,但未向投资者明示;
(五)仅宣传所提供产品的功能但不说明产品的局限性;
(六)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七)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自身实力等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当发现自己被骗了,应该怎么办?
投资者发现自己被骗后,不要着急,也不要慌张,保存好有关证据,向当地的证券监管机构举报或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协助监管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处诈骗分子。如果不法分子确实构成了诈骗,那么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终会将其绳之以法,你可以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以期挽回自己的损失。
在采取上述行动前,投资者如果觉得自己的能力有限,可以联系并咨询律师,通过的法律手段获取足够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的确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