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构:武汉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4.《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第一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卫生许可调整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制定辖区内分级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并落实执法责任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单位以本辖区内跨区域连锁型、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公共场所单位为主。
三、受理条件
1、县范围内纳入湖北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2、提出申请时公共场所应具备开业能力,其主要卫生设备及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预防体检合格证”。
四、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原件1份。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原件1份(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原件1份。
6、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常见问题
1、是否需要提供卫生检测报告 需要
2、是否需要提供人员健康证明 需提供该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