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是由于某些有害化学物质的混入,或者由于温度的升高而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造成环境污染。污水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三类。其中生活污水是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的污水。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废水。雨水在形成、降落、漫流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污染,也需要进行收集处理。
污染物的危害
(一)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水体受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便可能造成中毒。的水俣病、痛痛病是由水体污染引起的。
(二)致癌作用。某些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铬、镍、铍、、苯并(a)芘和其他多环芳烃、卤代烃污染水体后,可被悬浮物、底泥吸附,也可在水生生物体内积累,长期饮用含有这类物质的水,或食用体内蓄积有这类物质的生物(如鱼类)就可能诱发。
(三)发生以水为媒介的传染病。人畜粪便等生物污染物污染水体,可能引起细菌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寒、痢疾、肠炎、霍乱等;肠道内常见病毒如脊髓灰质类病毒、柯萨奇病毒、传染性肝炎病毒等,皆可通过水体污染引起相应的传染病。1989年上海的"甲肝事件",就是由水体污染引起的。
在发展中国家,每年约有6000万人死于腹泻,其中大部分是儿童。
(四)间接影响。水体污染后,常可引起水的感官性状恶化,如某些污染物在一定浓度下,对人的健康虽无直接危害,但可使水发生异臭、异色,呈现泡沫和油膜等,妨碍水体的正常利用。铜、锌、镍等物质在一定浓度下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从而影响水中有机物的分解和生物氧化,使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影响水体的卫生状况。
水体污染既可严重危害生态系统,还可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服务范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黄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11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检测项目:
pH值、色度、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镍、铜、锌、总铅、总镉、银、总砷、总汞、悬浮物、总氮、铁、游离氯和总氯、锰、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suan盐、粪大肠菌群、氯化物、生化需氧量、总铬、六价铬、氨氮、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磷酸盐、甲醛、苯an类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