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农村农业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