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偷逃税”一词的概念,偷逃税应当是指偷税及逃税的行为。
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逃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符合逃税行为的特征。即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漏税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逃税”“漏税”三者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偷税表现为故意不缴税或少缴税;逃税表现为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目的也主要是为了逃款的缴纳;而漏税主观上则不具有不缴或少缴的故意。
(2)社会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不同:偷税、逃税社会危害性大,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偷逃税数额较大将触及刑事责任,而漏税通常不会涉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