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一、合法性检查
1、检查单位土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等相关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记录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信息。没有合法手续的依法责令整改(属于法律规定之前建造或投用的,注明建造或投用时间,可不发法律文书)。
(去单位检查前,应先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查阅单位资料,新规定可以不核查消防审验手续,因为消防已将相关职能移交住建,但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函告住建部门)。
二、外部检查
主要检查消防车道(建规7.1.2,7.1.8,7.1.9对设置有要求,不得占用、堵塞)、防火间距(建规5.2.2对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具体的规定)、登高车操作场地(建规7.1.2,7.2条),人员密集场所外窗是否设置影响人员逃生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室外消火栓设置(建规8.1.2条)、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8.1.3,8.1.11,水泵接合器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用的地方,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不宜大于40米;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性标志,并应表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场所内部检查-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门牌明显,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开向建筑内的门是否采用乙级防火门并保持完好有效。
2、值班员持证上岗; (初级、中级、构造员)。
3、有设备检查记录和每日值班记录,记录完整准确。
4、有外线电话;有应急照明。
5、有事故广播设备,且能正常使用;有应急电话号码表。
6、有火灾报警编码图(表)或者电脑显示。
7、检查值班员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情况;(遇火灾处置情况,必须先打119电话)
8、检查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能否正确打印。
9、检查消防控制设备主备电能否正常切换;
10、检查报警系统隔离情况;了解系统故障情况、联动控制形式和远程启动情况。
11、有相应管理制度和软件资料,《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