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检验项目见表 3-6。
表 3-6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罗丹明 B a 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SN/T 2430
BJS 201905
3
苏丹红I、苏丹红II、苏丹红III、
苏丹红 IV
整顿办函〔2011〕1 号 GB/T 19681
注:a. 辣椒、辣椒粉按 SN/T 2430 检测,花椒、花椒粉按 BJS 201905 检测。
5.5.3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检验项目见表 3-7。
表 3-7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检验项目
5.6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5.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5.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6.3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