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从公司“借走350万”,代理记账会计如何做账?看代理记账会计怎么说?

2025-05-28 07:00 171.113.28.149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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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我 = 公司 = 钱,我 = 钱"。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有口袋,不需要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不需要交税吗?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税务局为什么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这样认为情有可原,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你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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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里 " 借 " 走了 350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 350 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借款 35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 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 " 其他应收款 "下没有归还。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在今年 " 税务严打 " 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 350 万元 " 借款",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 350 万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计征个人所得税 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35 万元,一共 105 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还有一个案例,某公司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借款300万,265万,305万元,挂账“其他应收款”。三人仅用两年的时间就归还了借款,但依然被税务局责令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74万元!

有些人有疑问了,长期借款不还要交税,怎么借款还了还要交税?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老板股东只要是借款超过一年又不能证明用于公司经营的,都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公司是老板的,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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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 / 营业费用 / 固定资产 / 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 / 现金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小给老板和会计们几点忠告:

1、公司账上其他应收款-老板/股东,尽量不要长期挂账,涉税风险极大。

2、股东从公司借款挂账,必须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公司经营。

3、股东从公司借款,尽量不要超过一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4、其他应收款一直都是税局关注的重点,不要什么费用都入这个科目。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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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不是“垃圾桶”

这5大风险,一定要知道

有很多会计朋友们喜欢用“其他应收款”,钱被老板拿走了用它,没有发票调账用它,更甚很多企业把它当成作假的工具……

警惕!其他应收款不是“垃圾桶”,乱用容易招来5大风险。

一、虚开发票

会计人员有根深蒂固的“凭票入账”观念。很多会计人想法是找发票报销,却苦恼于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发票,于是想起了“邪路”,找替票报销,甚至买票,这种做法明显是违法的。

二、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违法行为。

很多公司基本操作是股东将出资款打给公司,公司将资金再转给股东,挂其他应收款科目。

抽逃注册资本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

三、资金占用

除了上面案例所说的股东借款,其他关联借款也同样存在税务风险。

一个老板注册几个公司,几个公司的钱转来转去,哪家缺钱就给哪家用,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大多数占用时间较长,也有定期归还再借,多数是没有计算利息。

关联资金占用,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核定利息并要求借出方按“贷款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边交,一边却无法抵扣,无形中加大了成本。

四、有补缴个税的风险

老板借款如果超过1年未还且未用于公司经营,一旦被查,可能会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甚至还会面临高额罚款。

五、调节利润,偷逃税款

如果财报中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巨大,且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余额不相上下,甚至超过这些科目的余额时,就可能被怀疑"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成了粉饰财报的"利润调节器"。

"其他应收款"可能隐藏了潜亏,从而高估利润;而"其他应付款"可能隐瞒了收入,从而低估利润,逃避缴税。

既然“其他应收款”科目风险那么大,财务什么情况下才能用它核算呢?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的押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预付账款转入;

6、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提醒老板和会计们,个人股东借款风险巨大,如果有借款,一定要注意2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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