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以木本植物或草本植物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他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Zui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