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危房鉴定方法检测规范
01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1)整幢危房: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2)局部危房: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0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1)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0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0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1)若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2)若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0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结构老化的程度;
2)周围环境的影响;
3)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4)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5)危险的发展趋势。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