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登记要求的细化程度提高
1、按照新规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私募新规正式实施,对拟登记备案的机构要求:
1、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2、经营范围上,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2、投资业绩要求
(1)对于证券类管理人登记的业绩要求,一般分为三类:管理基金产品、个人账户投资、公司自营账户投资。
原本三类的要求均为近三年内连续6个月的业绩,但近期的反馈显示个人/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变为提供近三年规模千万以上的连续业绩。即协会对于个人账户和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从时效、规模上都有了明显提高。
补充意见:根据材料清单第28款,贵机构提供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
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管理期间实际获益情况。
1、若涉及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胜任能力,涉及的个人证券账户投资,请贵机构按照材料清单第28款提供近3年日均规模大于1000万的完整业绩情况,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投资及获益情况。请提供对应的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姓名、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信息。
2、若涉及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胜任能力,请贵机构按照材料清单第28款提供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况,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请提供对应的自营证券账户对账单、任职公司开具的任职证明、投资决策情况邮件往来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任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信息、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请补充说明相关自营户涉及及的投资的具体性质及资金来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