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下几种方式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中常见被列入经营异常的是第一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这个是针对企业需要在每年的1月1号到6月30号间公布企业上年度的工商年检,这个包括注册日期为上年的12月31号,刚拿执照还没有正常营业的企业,都需要公布年度报告。
其次是第四条地址异常,这条主要讲就是注册地址变更了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地址变更的手续。这条主要涉及到客户投诉,随机抽查,房东投诉,上门核查发现公司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就会被公司经营主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地址异常。
被列入经营异常该怎么办呢。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如果被列入经营异常一直不处理会怎么样?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这时满三年,企业会被公司吊销,公司法人负有直接责任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影响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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