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博物馆做法如下:
一、审批内容:申请设立博物馆
二、审批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
三、审批权限: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初审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批工作。
四、申请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申报材料
1、博物馆设立申请表;
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办馆资金证明(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等);
4、馆级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5、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6、博物馆章程草案;
7、藏品目录清单(含藏品说明及照片)、藏品来源合法性说明及承诺;
8、陈列展览大纲(包括形式设计及文字说明);
9、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10、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文物局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文物局委托苏州市博物馆协会对拟申请设立的博物馆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踏勘;
3、市文物局根据苏州市博物馆协会出具的评估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报省文物局;
4、省文物局对博物馆的设立进行审批;
5、根据省文物局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批复,市文物局作出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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