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度报告
取得高新企业资格后,企业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每年5月底前,递交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营业收入、公司经营成果、公司技术成果等当年度产业发展报告,通过“高新企业标识管理网”获得上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等。同一国家高新技术公司有效期限内,公司未未按期递交当年度产业发展报告累积两年的,由经办机构撤除其高新企业资格。
(2)回顾
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时发现不符认定要求的,经办机构应该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定不符认定要求的,经办机构应该取消其高新企业资格。所以,在国家高新技术公司有效期限3年内,企业应持续符合《认定办法》第11条第八项要求的标准,持续开展产品研发。
(3)变更名称和重大变化事项
高新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者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更(如分立、合并、重组、业务经营变更等),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公司是否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
(4)迁移
假如总体迁移成功,国家高新技术公司资格和高新企业资格证书保持合理有效,数量及有效期限一致。移民搬迁地认证机构向公司派发认证资料,并且在“高新企业认证管理网”上公示。因任何原因撤销高新企业资格的,当年度不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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