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商登记的角度来看,新的公开登记条例实施后,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是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未发生变更,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发生变更,包括股东更换、股东更名等,必须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邓公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不包括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如果只是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转让未导致股东名称发生任何变化,则无需为此类股权转让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例如,甲公司股东甲、乙各持有50%的股份,甲股东将30%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甲方持有20%,乙方持有80%。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让很多人感到惊讶,甚至很多专业人士也会感到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做法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可能有人会持怀疑态度:“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全部不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吗?”我们肯定地告诉你:是的!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于“不引起股东名册变更的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相比,非上市股份公司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为“全部”。
马上就会有人问:不!公规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登记事项吗?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公司登记条例所指的是“发起人的姓名”,而不是“发起人”。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将在下面详细解释。
根据《公开登记条例》相关规定,非上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范围内,非上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至少在上海,工商部门是不受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
一、对于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对于上述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登记。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必须符合《邓公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更的,必须符合《邓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保荐人”是一个特定的称谓,并不等同于股东。
保荐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创办人。“发起人”只是一个特定的称谓,仅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人,该称谓不会转让给其他任何人。例如,如果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无论张三是否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都将保留“发起人”这一特定称谓。
有限公司框架中的“发起人”是特定时间的特定称谓。不仅后来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在转让公司全部股份后,仍将是公司的“发起人”。这样就更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不需要变更登记,因为“发起人”根本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变更。
2.公司章程无需备案。
如前所述,在建立之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一般流程为: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背书转让股份的行为。股东身份可以根据持股情况和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来判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命、股权转让协议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的判断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有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需要进入市场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凭证》可以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实践中也有一些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进入当地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以以证券交易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