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星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根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的,按功能高低可分为以下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检测项目:
(1)感性质化学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理化指标:砷、镉、铬、硒、甲醛
(2)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致菌、菌落总数
(3)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